票证相符,但大额咨询费被认定为偷税
录入编辑:图顺企服 | 发布时间:2022-12-12财务人员最怕的是什么?月底工作量大要加班?账务差一分钱不平?不不不,这些财务人员已经视为常态了。最让财务人头疼的是税务稽查了。目前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遇到大额咨询费,几乎都是第一时间在脑海中亮红灯,核实下来十有八九是虚构业务。很多企业的大额咨询费支出,只有发票和转账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资料,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所以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近年来,一些法院判例中,出现了不少通过咨询费,虚开发票的案例,主要包括:
1. 通过开具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技术咨询费,套现企业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账外资金;
2. 虚构咨询事宜,虚开多份咨询费项目发票,开票单位收到受票方款项扣除10%左右费用后,再将资金汇入指定个人账户中;
3. 在财务账目中编造咨询费,将其包装成合理经济业务项目支出;
4. 在接受贷款服务时,以咨询费名义向贷款方支付分解的利息支出等。
案例1:
北京税务在对北京M投资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与子公司重庆F公司的资金往来存在疑点,北京税务的稽查人员便赶赴重庆进行调查。
发现以下疑点∶
1.F公司为典型的“壳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固定人员,无经营业务,且北京M公司下设6家与F公司类似的子公司;
2.查阅F公司账簿时,发现2015年8月,F公司向北京远郊密云某县X 公司支付了两笔大额咨询服务费共计790万元。
你们公司到底咨询的是什么业务面对税务的询问,F公司称是请北京X公司策划并代理了一个借款业务项目,并按市价支付了中介服务费。
3.类似项目中介服务费一般为项目总金额的0.2%左右,79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项目总金额应为15亿元左右,而F公司自成立以来,支付的单笔业务最大金额仅为6亿元,且北京远郊密云某县X公司远不具备承接15亿元借款项目的代理策划能力。
经查实,F公司790万元的付款并未支付给X公司,而是支付给了北京M公司的财务总监和企业高管人员“崔某”。
结论及处罚:
重庆F公司以虚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存根,虚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隐匿收入1116万元。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倍罚款共计760 万元的处理决定。
咨询费,指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从咨询人员或公司获得意见或建议而支付的报酬。如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而支付咨询费,向税务师咨询相关税务问题而支付咨询费,向保险经纪人咨询相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问题而支付咨询费等。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医师、药师、化工师、教师、管理师、营销策划师、广告策划师、ISO咨询师、保险经纪人等,以及向虽没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职称,但可以提供相关信息的人员支付的信息费亦可以列入咨询费支出。
咨询费一般按合同规定,或以咨询问题产生的收益来定价,可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但是在实务中,咨询费支出被滥用的问题,已经成为虚开发票高危项目之一。
案例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通税稽一罚【2022】41号 案件名称∶江苏**环境技术评估有限公司——发票违法行为 登记日期2022-08-30
处罚事由:
(一)涉案发票认证抵扣及成本结转情况∶
经查你单位财务账册凭证,发现于2019年9月30日第0002号记账凭证,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列支“咨询服务费”70000元,贷方为“应付账款-上海亚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凭证附件即为上海亚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开出的发票代码为***、发票号码为***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签订的合同,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月底结转本年利润;
2019年12月28日第0003号记账凭证,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列支咨询服务费”677500元,贷方有“应付账款-上海亚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300000元”,凭证附件即有上海亚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出的发票代码为***、发票号码为***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签订的合同,合同金额300000元,合同金额与与发票金额一致,月底结转本年利润。
2020年5月31日第0003号记账凭证,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列支“咨询服务费”100000元,………,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月底结转本年利润。
(二)取得发票的过程
1.对涉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合同是与对方公司的一位自称姓王的业务员在网上签订的,在对方完成相关合同内容后,要求对方开出正式增值税发票,对方分别于2019年8月、12月和2020年1月开出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核对无误后即通过银行分三次转账支付到对方公司银行账上,发票是邮寄过来的,此后再也没有与上海亚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因时间长了,现在也没有那个王姓业务员的联系方式了。
2.资金流的检查(对涉票货款支付的检查)
你单位与上海亚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签订三份合同,合同总金额470000元,款项全部通过中国银行南通城山支行转账支付至上海亚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二支行,经检查你单位银行存款支付凭证,均有银行业务付款回单,通过对你单位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城山支行存款账户查询,发现有支付上海亚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470000元银行资金流水记录。
为了进一步查实资金流情况, 检查组对上海亚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二支行的资金进行了查实。【注官方披露信息不完整,应该是查到了回流资金】
处罚情况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虚开发票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拟处少缴企业所得税共计23499.9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拟处罚款11750元。
被查原因
1.税务对于类似大额咨询费、办公费、会议费等项目设置了预警指标。从绝对额、占比两个方面设立预警值。
2.发生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的判断。
3.三流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资金回流。
【总结】
为了更好规避由咨询费带来的纳税风险,企业在取得咨询费发票时,首先应查询开具发票单位纳税状态是否为“非正常”。如果是“非正常”状态,该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更不要支付款项。这种情况的出现,通常是暴力虚开的明显特征,开票方一般是在设立公司2、3个月内走逃,给企业带来很大风险。其次,合同、付款凭证是主要的证据,同时咨询的劳动成果也很重要,需要做好证据链的留存备查。同时要关注咨询事项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相关性;双方单位联系人、电话等信息也需要保留。最后,定价的合理性需要有佐证,对该交易事项综合分析和研判后,有充分的事实证明属于真实交易,可处理该份发票的入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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