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 项目 | 累计金额 |
1 | 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13) | |
2 | (一)营业收入合计(3+8) | |
3 | 1.主营业务收入(4+5+6+7) | |
4 | (1)销售货物 | |
5 | (2)提供劳务 | |
6 | (3)让渡资产使用权 | |
7 | (4)建造合同 | |
8 | 2.其他业务收入(9+10+11+12) | |
9 | (1)材料销售收入 | |
10 |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 |
11 | (3)包装物出租收入 | |
12 | (4)其他 | |
13 | (二)视同销售收入(14+15+16) | |
14 |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 |
15 |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 |
16 |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 |
17 | 二、财产转让收入 | |
18 |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19 | 四、利息收入 | |
20 | 五、租金收入 | |
21 | 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
22 | 七、接受捐赠收入 | |
23 | 八、其他收入 | |
24 | 收入总额合计(1+17+18+19+20+21+22+23) | |
25 | 减:不征税收入 | |
26 | 免税收入 | |
27 | 应税收入额(24-25-26)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一、本表由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征收居民企业填报。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3.第3行~第10行: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11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5.第12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
6.第13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7.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8.第15行“财产转让收入”:填报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9.第16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即持有各类投资期间取得的利息性和股息红利性所得,包括各类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和分回的股息、红利等。
10.第17行“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11.第18行“租金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2.第19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3.第20行“接受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12.第21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三、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1行;
2.第2行=第3+4+…+10行;
3.第11行=第12+13+14行;
4.第22行=第1+15+16+…+21行;
四、表间关系:
第2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第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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