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A软件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称A公司),年收入为2000万元,费用支出在1000万,利润为1000万元。
通过在政策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称B企业),将A公司的利润中的500万元转入B企业。具体节税效果比较如下:
A公司 | B公司 | |
增值税 | 因为是公司利润不再涉及增值税 | 500/1.03*0.03=14.56万元 |
企业所得税 | 500*25%=125万元 | 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500-125)*20%=75万元 | 500/1.03*10%*35%-1.475=15.51万元 |
合计 | 125+75=200万元(税负40%) | 30.07万元(税负5.7%) |
分析:
不管B企业为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A公司都可以用来抵扣,等于是A公司应该承担的增值税部分转移到了B企业,所以B企业实际担负的税额只有个税的15.51万,那么算下来的税负15.51/500万=3.1%,B企业相对于A公司节约税款为:200-15.51=184.49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84.49/200=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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