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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微企业核定征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18 浏览次数:1623

我们都知道就税收来讲,对于小企业是有一定优惠的,所以小企业的核定征收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小编为大家盘点了有关小企业核定征收最新政策。


上海小微企业核定征收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提高


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原先的 30 万元,扩大到 50 万元。优惠期限为 2017 年至 2019 年三年内。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

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小微企业规模标准调整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


此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与营业额有一定的差异。


三、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 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因此,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四、核定征收纳税人也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只要不是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且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即可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即时享受的税收优惠。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1 号)精神,无论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是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预缴时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50 万元的,可以在预缴申报的同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出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情形的,应当按非小型微利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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