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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21-02-01 浏览次数:17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的消息,11月2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管委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临港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20〕38号)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是:


中国(上海)临港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行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上海)临港新区(以下简称“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航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合格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工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临港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以下简称《财税〔2020〕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相关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自我评估、承诺申报、审查等方式,确定新区重点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


第三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中国临港新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共同协调推进新区重点工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


市经委负责新区重点行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确认、优惠资格后续管理的实施等工作。率先研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学、民航等重点领域核心环节目录动态调整的初步方案。


新区管委会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受理异议投诉、搭建管理平台、开展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工作的协调沟通和政策效果评估,并向国家相关部委提交备案材料。


第四条符合本通知认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区注册不满5年的(不含从其他地区迁入新区的企业);


(二)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学、民航行业,主营业务属于财税[2020]38号文规定的《新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学、民航重点领域核心环节目录》范围;


(三)在新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四)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的产品至少包括一项关键产品(技术)。


(5)企业投资主体条件和企业R&D及生产条件按财税[2020]3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填写《中国(上海)临港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行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请自评表》(详见附件),并向新区管委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有效文件(如新区项目备案文件、土地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租赁文件、环境评估备案材料等));


(三)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等级证明文件、企业管理能力证明文件等));


(四)申报企业对申报税收优惠资格的材料及附属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和企业法人的资信查询授权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企业申请新区重点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材料进行评审,将符合相关条件且专家评分在60分以上的企业列入待认定名单,报市经济信息委员会。


第七条市经济信息委定期审核确定新区重点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名单。公示程序结束后,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新区管委会联合发文,明确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参与新区重点工业企业审计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家资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大陆生活和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技术领域的实践经验,对技术领域的发展和市场状况有全面了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了解国家科技、经济、产业政策和新区建设发展情况。


(二)专家库和专家的选择方法:1。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专家库,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候选人数不得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2.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主要产品(技术)的核心技术,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指定一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鉴定评估工作。


(3)专家职责:审查企业是否符合财税[2020]38号文件的相关条件,填写专家评分表。在各评价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4)专家学科:1。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并签订保密协议和承诺书。2.在评价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要主动申报和回避。3.不得泄露或者使用申报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留存或者向他人传播评估材料,不得泄露评估结果。4.不要利用其特殊地位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方便申请企业认定。5.在评估期间,未经新区管委会许可,不得接触企业或进入企业调查。6 .不得接受申报企业给予的利益和利益。一旦发现违反上述规定,新区管委会将取消其参与新区重点工业企业认定和管理的资格。相关信息由市经济信息委、新区管委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委报告。经市经济信息委审议确定不予认定或按规定程序取消优惠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信息由市经济信息委、新区管委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重点工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企业名称变更或经营、生产技术活动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岗等)。),应在15天内向新区管委会报告。新区管委会应当定期总结并向市经济信息委报告。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优惠政策实施的跟踪管理工作。如在日常管理或专项核查中,发现企业可能存在不符合税收优惠资格的相关情况,及时向市经委报告。


第十二条市经委应结合企业自行申报的业务重大变化报告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跟踪管理,组织后续核查工作。经审议确定相关企业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的,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新区管委会出具文件,取消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委、新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新区注册的企业,从2020年至企业成立后5年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报自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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