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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流程及资料清单
发布时间:2021-01-26 浏览次数:1637

     (一)公司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公司注册地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公司变更流程及资料清单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原件1份);

  4. 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 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6.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提交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五)公司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六)公司股权变更(注:股份公司不登记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 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7. 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七)公司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 更名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6.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八)公司出资方式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九)公司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4.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十)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一)公司章程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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