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93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期限和提交的文件。按照本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公司登记:
1、公司登记申请书,即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即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额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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