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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热点问题(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1-01-19 浏览次数:1638

       1、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申请了缓缴社保费,再缴的时候有滞纳金吗?

  答:没有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什么标准?

  答: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规定,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除个别地区外,绝大部分地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全口径社平工资的300%,下限为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具体下限以当地为准。


  3、企业想享受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但如何确认我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呢?

  答:新的延长政策的企业划型标准,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本地有关企业划型规定。


  4、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吗?

  答: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5、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如何申请缓缴?

  答:享受社保费减免优惠政策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原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直接享受。


  6、我是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了2020年社保费缓缴,最迟什么时候缴纳?

  答: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


  7、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在减半征收之后,是否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是多久?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8、参保单位已经在2月份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费,如果符合社保减免的政策,多交的单位费款怎么办?

  答:相关部门将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按程序批量退费,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会充分尊重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9、如何确定我单位属于本地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范围?

  答:缴费人可以通过本地区医保和税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地医保咨询热线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相关问题。


  10、参保单位补缴2019年的社保欠费,可以享受本次减免的政策吗?

  答: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11、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模式有哪些?是否支持现金缴费?办理时间如何安排?

  答:目前城乡居民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商业银行柜台、手机APP、社区村组等渠道,采用银行转账、批量扣款、现金等多种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部分地区采取集中方式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多为9月至12月。具体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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