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在我们的生活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要仔细保管,不能含糊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2020年第5号)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发票”不适用“首违不罚”(其中发票是指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无需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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