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指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公司及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公司;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公司,加盖本公司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3.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合伙企业变更、备案、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其中清算人备案的,申请人为清算人);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清算人。
4.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申请人为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人为投资人。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设立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清算组负责人(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隶属合作社已进入清算阶段的,申请人为清算组负责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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