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变更提交材料目录说明
1.“选择项”栏由工商部门填写;“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手工填写申请书和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3.《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以到注册大厅领取,也可以到www.sgs.gov.cn网站上下载,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也可以到该网站下载示范文本。
4.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主持人和董事签字),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决定(股东签署),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6. 住所使用证明:公司自有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携带房屋产权证明原件供核对,租赁房屋作为公司住所,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请先至迁出地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再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办理迁出手续的,请提交书面申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7. 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股东、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件无法出示原件的,应当提交有关公证文书或者律师见证意见。
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无名称变更信息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10.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文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股东大会决议(会议主持人及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监事会决议(监事签字)、职工大会决议(职工签字)、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工会证明(工会盖章)或其他相关材料。
11.本表注中未明事宜,可查阅上海工商网站:www.sg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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